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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42章 刘麽子案
    解决完林二狗这个棘手案件之后,陈远文开始将目光投向了大明朝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律法规定和判决,并对此产生了极为浓厚的研究兴致与探索欲望。

    毕竟在此之前,虽然陈远文也接触过不少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刑事案件,但像这次这般涉及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事却还是头一遭儿碰到。

    他非常想弄清楚在大明朝堂所施行之律法当中,针对那些尚未成年便已触犯刑律之人究竟会作何定义以及如何量刑定罪等的一系列相关问题。

    要知道林主事可是相当厉害且颇具权威性的大明专业刑侦人员,他自从进士及第,踏入仕途以来一直都在刑部任职,兢兢业业干了这么多年,如此德高望重又经验老到的行家里手实在是太难得了。

    这不恰好赶上这么个绝佳时机让自己能够当面去跟这位前辈虚心求教吗?于是乎,陈远文二话不说立刻就从脑海里调出好几个平日里始终萦绕心头,觉得不知道该怎样判决为好的案例,向林主事讨教起来。

    第一个就是陈远文曾经在网上看过的清朝的刘麽子案。

    据闻,在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盐亭县有位9岁孩童,叫刘麽子,他向同村的一位同龄的小伙伴李子相讨要胡豆,对方不给。刘麽子一怒之下,居然殴打李子相,导致李子相小朋友摔死了。

    按照规定,10岁以下杀人案,可以奏请皇帝裁决。四川总督于是将此事上奏,希望能援引丁乞三仔案,为犯人减刑。

    但没想到,乾隆皇帝看到此案后,怒了。不但不同意援引丁乞三仔案,而且下旨斥责: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岂为情法之平?况九龄幼童即能殴毙人命,其赋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为矜宥!”

    用白话翻译过来就是:如果年纪小杀了人就能免死,还有情理王法吗?况且他小小年龄就能打死人,可见本性凶残,更不能轻易饶恕,不然长大了还不上天?最后,九岁的犯罪人刘麽子被判绞监候(死缓)。

    由此可知,统治者们对于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十分重视,打击力度较大。

    陈远文抛出这个刘麽子案,是因为《大明律》规定,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主要继承自《唐律疏议》,并延续了中国古代“恤幼”的立法原则,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宽宥与教化,而非单纯惩罚。

    《大明律》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上,基本沿用了唐代的三段式标准,并配套了“收赎”、“上请”等特殊制度。

    ?七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无论犯有何罪,均不加刑罚。若有人教唆其犯罪,则追究教唆者的责任。

    ?七岁以上至十岁以下?:犯谋反、谋大逆、杀人等应处死刑的重罪,需“上请”皇帝裁决,由皇帝决定是否减免;犯盗窃、伤人等罪,可适用“收赎”制度,即用财物赎罪。

    ?十岁以上至十五岁以下?:犯流罪以下的罪行,可“收赎”;犯死罪(如谋反、杀人等),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通常会因年龄因素获得减等处罚。

    林二狗案原本按照律例属于十岁以上至十五岁以下年龄段的犯罪,属于犯死罪,本需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情节特殊,因为被迫害反抗意外致死,所以上请减免。

    而刘麽子案按照律例属于七岁以上至十岁以下年龄段的犯罪,属于杀人应处死刑,按照规定必须“上请”皇帝裁决。

    陈远文咨询林主事,如果刑部遇到刘麽子案将会给出怎样的上请判决?

    林主事听完,思索了一会儿,严肃道:“这案例中的刘麽子虽然年纪小,但殴打致人死亡,若轻易免死,恐难服众。且小小年纪便如此凶悍,上请时应如实向陛下禀报,依陛下之意,大概率会判绞监候。”

    陈远文微微点头,那就是明朝和清朝的判决意见一致了。

    他又抛出一个案例:“曾有位十二岁孩童,因家中贫困偷了富商钱财,按照《大明律》,十岁以上至十五岁以下犯盗窃可‘收赎’,但富商坚持严惩,此事该如何处理?”

    林主事捋了捋胡须,思索片刻道:“律法既定,‘收赎’制度不可废。可让这孩童家中筹措相应财物赎罪,同时对他进行教化,让其明白是非对错。若富商依旧不依,可晓之以理,言明律法本意是宽宥与教化,非单纯惩罚。”

    陈远文听后,心中对大明朝未成年人犯罪律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林主事还介绍,虽然《大明律》有上述原则,但在具体案件中,司法官员仍会结合犯罪动机、情节及社会影响进行裁量。

    例如,若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深重,即使年龄较小,也可能被从严处理,如上述的刘麽子。

    此外,《大明律》还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注重预防与教化。在司法实践中,朝廷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刑讯逼供,以保护其身心。同时,朝廷还发展出专门关押未成年人的“少年监狱”,实行“轻重不许混杂”的管理方式,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总而言之,《大明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是以年龄为基准、以宽宥为核心、以教化为目的的系统性制度,深刻反映了儒家“仁政”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经过与林主事深入且全面地沟通以及切磋琢磨之后,陈远文明白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在大明朝所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当中,针对那些尚未成年就犯下罪过之人究竟应该如何去定义他们这种行为属于哪种类型的罪行还有到底要给予什么样程度的惩罚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律法方面的空白,很多情况只能是“上请”皇帝御裁。

    为了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陈远文开始埋头苦干起来——疯狂地阅读各种各样堆积如山般多的文件资料,并认真细致地去钻研分析这些资料里面记录下来的每一个个具体真实发生过的实际案子情况。

    就在这个过程之中啊,他突然发现原来很多时候,那些年纪轻轻却已经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孩子们其背后隐藏着许多错综复杂又难以捉摸透的社会性原因跟要素。

    举个例子来讲吧,那些未成年犯罪的孩子要不就是生长于那种经济条件十分糟糕甚至可以用一贫如洗来形容的家庭环境之下,他们的父母亲由于忙于生计的缘故导致无法尽到应有的教育责任,导致小孩容易误入歧途。

    通过这次的翻阅案卷,陈远文发现如果只是凭借着冷冰冰毫无感情可言的法律条文去严惩那些犯错误的未成年人,其实是治标不治本,并不是从源头上彻底铲除滋生罪恶的土壤。

    他们更应该做的事情是加大教化的力度,提高广大青少年对律法的认识,但这又涉及识字率的问题,这对于古代那高得离谱的文盲率来说,似乎是一项难以实现的任务。

    陈远文左思右想,除了把案例改编为老百姓喜欢看的戏剧表演后,似乎没有更好的普及方法了,只是他现在只是一名举人,只能留待他中进士后做官后才能试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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